201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修訂實施,國家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由本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團體的規定供社會自愿采用。這標志著團體標準的法律地位正式明確,團體標準進入依法規范快速發展階段。新標準法要求,制定團體標準,應當遵循開放、透明、公平的原則,保證各參與主體獲取相關信息,反映各參與主體的共同需求,并應當組織對標準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分析、實驗、論證。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團體標準的制定進行規范、引導和監督。國家支持在重要行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等領域利用自主創新技術制定團體標準。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團體標準。